我们在签合同的时候,例如说签租房合同或者是劳动合同的时候,我们都需要对合同的一个内容进行一个仔细的阅读,防止出现合同内容上面的问题。接下来由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电子合同管理规定有哪些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系统
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系统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适应市场需求而开发的电子合同系统,于2009年上线,将管理人、托管人、推广机构与投资者原本需要通过纸质形式签订的资管合同电子化,通过电子合同系统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电子合同的流转、保管及查询服务。
系统中的主要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券商的集合计划、专项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专户产品等。
2、《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
2018年12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2号】)的第十九条规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电子合同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的,应当将电子合同存储在指定的信息系统,并提供可供投资者及合同其他相关方查询、下载的公开渠道。
3、《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2017年3月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
【销售系统服务要求】提供销售系统的服务机构应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署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销售系统涉及基金电子合同平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中应依法承担的投资者适当性和真实性核查等责任不因签署电子合同平台的外包协议而免除。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5、《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2005年2月8日信息产业部令第35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多条内容对电子认证服务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范,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为电子签名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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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2、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代替。
3、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其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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