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汕头中心城区重要交通项目,金凤高架桥于去年实现通车。
2017年,汕头市固定资产投资2006亿元,增长27%。“十二五”时期,汕头市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34.6%,累计完成固定投资总额4108.6亿元。
数据增长的背后,反映了汕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后劲十足。今年,汕头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一三五六六”工程共有81个项目,总投资约2021亿元。
近年来,随着一大批项目在汕头落地,固定资产投资领域出现的问题急需一部法规来进行规范和完善。
汕头市人大代表也呼吁尽快出台相关的法规。《关于尽快出台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议案》成为2016年汕头两会头号议案。
历经两年的努力,《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在今年2月1日施行,成为汕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分别从决策管理、审批管理、资金控制、项目监督等方面进行规定,也是汕头市提升改善营商环境,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决策、审批、建设和监管制度,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的举措。
●南方日报全媒体记者 沈丛升
项目储备库动态管理
《条例》规定,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充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储备库),推进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培育、储备和建设。对于入库的项目,《条例》规定申请列入市本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投资额应当达到五千万元以上,申请列入区(县)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投资额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而项目储备库实行三年滚动动态管理。
此外,《条例》规定,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组织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区(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那这个投资项目计划有什么要求呢?
记者翻看《条例》了解到,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名称、投资依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规划与用地用海保障、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都要一一列明。
此外,《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汕头市发改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制度的实施,对于进一步增强政府投资管理的计划性,减少项目决策的随意性,以及督促部门深入开展项目前期研究,提高投资效益,具有积极意义。而政府投资管理缺乏规划统筹、项目储备不足、被动建设较多等问题可望得到改善。
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汕头市发改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坚持对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审批的同时,针对实践中部分投资较小的项目,在确保相关报批文件符合规定深度要求的前提下,规定了相应的简化审批措施,以提高审批效率。
《条例》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已决定开展前期工作,且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省略项目建议书报批环节,直接进入可研报告编制环节。
此外,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已决定开展前期工作,且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不超过一千万元的项目,以及市政维修改造工程、应急工程或者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以省略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报批环节,直接进入项目初步设计编制环节。《条例》还规定,对布点多、位置分散且单项使用市、区(县)本级财政性资金不超过一百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综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代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对于做出审批决定的时间,《条例》也作了规定。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依法需要经过公示、论证、听证、专家评议、机构评估、有关部门审批等必经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概算超10%须重新上报审批
部分政府投资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现象时有发生的问题,为了保障最后项目建设的资金就是中标价格,《条例》在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基础上,对项目概算问题重点进行规范。
据汕头市发改局相关负责人解读,对可研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超过一亿元的政府投资项目,本级发改部门应当在批准项目概算前,委托相应机构进行评审。项目概算超过可研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重新编制可研报告并按规定重新上报审批。
根据《条例》规定,编制项目预算不得超过项目概算;超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机构进行优化设计。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通过优化设计解决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提出调整方案,报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增加概算超过已批准概算百分之十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资金管理按项目专款专用
《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建设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市、区(县)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有关合同约定进行审核后,按照项目进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验收。未经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市政道路、公园、广场等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可以在竣工验收前试运行,试运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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